摘要:房价PK地价:到底谁强奸了谁?
房价PK地价:到底谁强奸了谁?
各地政府官员在出重拳平抑高房价时,通常会使出雷同的一招。那就是通过提供土地供应量,即利用土地的增量达到降低地价的目的,进而抑制房价。
与此相呼应的是,地产商的推波助澜:一边把高房价的责任推给政府的有限土地供应;一边趁机从政府的土地供应增量中获取大量土地储备,囤积几年好等待升值。
实际上,政府与开发商在“你来我往”的推手动作中完成了一次合谋。只不过,这种道貌岸然的合谋是在一个看似合理的逻辑掩护下完成。
这个逻辑就是地价决定房价:一方面国家控制所有的土地的去向,而土地又是非可再生资源,总量自然越来少,价格理所当然越来越高;另一方,开发商顺水推舟,直接把高地价等同于房产商品的全部上游产品,等同于房产商品的全部成本。
政府与开发商,在地价决定房价的逻辑面前显得是多么地无力、无奈,他们也是“受害者”,随即一生叹息:“天要下雨,娘要改嫁;地在减少,房价上涨。怎奈其何?我们也不想房价上涨啊,都是逼出来的!”那么,房价·地价到底是谁决定谁,谁强奸了谁呢?房价·地价是一种怎样的因果关系,到底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呢?我们不妨来分析一下这几个事实:
首先,房地产商品的价值应该包括这么几部分:物化成本、劳动成本和利润(剩余价值),商品价值的货币化就是价格。也就是说,决定房价高低的因素应该包括以上三者,而地价只是物化成本里面的一部分;同时,前面两者相对恒定,可变空间不大。
众所周知的一个事实是,房地产是现行阶段的暴利行业,也就是说房地产商在不遗余力实现利润最大化。由于房地产商品加工的复杂性,成本信息难以透明,房地产商就便于以各种营销手段提高房价,追求利润最大化。因而,“人有多大胆,房有多大价”,利润最大化是驱动高房价的唯一不可控元素。
第二,同一个地价的不同产品形态或不同期产品的价格相差甚远,无法让人想到房价的差距与地价的联系。
笔者接触到一半山别墅现在的价格将近两万,而之前该地段的产品打算定位为六七千的小户型。用该项目总经理的话说:“我不甘心就这么平庸,所以才努力放大了该地块的附加值和利润。”同样,不少分期开发的房产项目,期与期之间就相差几个月,而房价却节节攀升,而且呈几何级上升,一期均价五六千元/平方米,二期八九千元/平方米,三期就超过两万元/平方米。
第三,我们经常了解到地产商高价拿地和土地拍卖流产的消息。比如最近金地以8.6亿元高价龙华拿地,其扣除掉经济适用房及其它配套用房面积,两块地可售面积的楼面价高达7124.15元/平方米和6718.6元/平方米。于是,有人根据物化成本、劳力成本和利润来推算其房价,看上去合情合理。
而实际上,金地作为品牌开发商,早就对该地段的升值空间以及产品定位做好打算,吃到了金地梅陇镇二期均价10500元/平方米甜头,才有如此壮胆。如果,现在房地产处于低迷期,而且金地梅陇镇销售并不理想的情况下,我估计这次拍卖就要易主或者流产了。(金地此次拿地在
我们从以上事实分析可以得出:高地价应该是高房价的结果而不是原因,房价反过来决定了地价才对。那么,为什么政府与开发商的双簧通常又配合的那么天衣无缝呢?是吃饱了撑着吗?显然不是。
一方面,土地出让收入是地方政府的“第二收入”。地方政府财经越来越以来土地出让收入,因而不惜寻找各种理由通过商业化手段出售土地,美其名曰“通过调节土地供应量抑制房价。”
历年政策资料显示,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收入分配过程中一直在博弈:1988年“土地使用费”更名“土地使用税”,中央地方比例是5:5;1989年5月这个比例变为4:6;同年9月,土地出让收入先由取得收入城市财政留下20%,其余中央与地方在按4:分成;1992年9月,“土地使用税”改为“土地出让金”,中央地方按0.5:9.5;1994年,实行分税制,土地出让收入不进入地方财政预算,逐渐成为地方的政府的“第二财政”。
另一面,中国人历来就有强烈的“恋土”意识,相信土地就如同黄金一样只会升值而不会贬值。事实也是如此。而在中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下,房地产商理所当然成为最大的“地主”,希望提前以当前房价为参考标准甚至不惜以权利寻租获取土地,囤积下来等待房价大幅上涨后进行开发,以获取暴利。
实际上,土地作为国家垄断性非可再生资源只会变得越来越稀有,整体价格当然会随之上升。而那些提前拿地的开发商,相对于那些等待开发项目时才拿地的开发商,处在一个不公平的市场环境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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